凤城市中心医院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财会观察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财会观察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缺陷未保持充分关注
(一)2016年,海南海药资金业务(包括投资、融资、担保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由副总经理王伟负责审批,但海南海药公司制度中未规定王伟的审批权限,实际操作中,王伟在审批资金业务时也未向董事长、财务总监等人报告。审计底稿中,未见识别该项风险或缺陷的记录。
(二)《海南海药财务审批制度》规定,非经营性资金须经公司董事长终审彦摩吕。审计底稿抽查凭证显示,支付申请单无论金额大小,均无董事长签批,个别支付申请单仅王鹏(原财务部副部长)一人审批。审计底稿中,未见对此予以关注及识别相关风险或缺陷的记录。凤城市中心医院
(三)审计底稿抽查凭证显示,海南海药部分大额资金支付申请由王鹏发起。经查,王鹏已于2014年11月从海南海药离职,报告期内不属于海南海药的员工。审计底稿中,未见对此予以关注及识别相关风险或缺陷的记录。
(四)海南海药岗位说明书显示,王伟和财务总监林健均直接管理财务部,王伟的工作职责侧重资金业务。海南海药未建立资金业务与财务记账的沟通反馈机制,若出现信息沟通不畅,极易导致公司资金活动无法及时记账大荒武神。审计底稿中未见识别上述风险或缺陷的记录。
针对上述风险和缺陷,你所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葛肇煌。
二、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的异常事项未保持充分关注
(一) 海南海药控股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市制药厂)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发货后根据物流托运单即确认收入;对年末最后几天发货的,要 求客户在发货当日即签署货物移交单,以书面形式确认发货即移交,即同时以物流托运单和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海口市制药厂的销售合同(格式合同)约定 “甲方以双方指定的方式直接将货物发送到乙方指定城市的第一站收货点,甲方承担货物到达乙方指定区域的运输费用”无边风月居。此外,海南海药2014-2016年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条件均包含“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海口市制药厂实际执行的销售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不符,与海南海药年报披露不一致。
审计底稿显示,你所已了解卡廷森林惨案海口市制药厂销售收入实际执行情况,但未就其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不符、与海南海药年报披露不一致的情况保持充分关注,未对海口市制药厂相关会计处理提出调整建议,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海口市制药厂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审计底稿中,编号为8、9、11、12、16号的销售出库记录,对应的华通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运单号分别为2018479、2018470、2013821、2018462、2018466。经查,华通阳光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底前后的货运单号均为“000”或“001”开头,金容仙而上述海口市制药厂货运单号为“201”开头,该部分货运单号存在异常。审计底稿中,未见对上述异常情况及发货真实性保持应有关注的记录。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蓓。
三、对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一)海口市制药厂货币资金审计底稿中香河消费广场,银行存款对账单大额收付款抽查表存在对账单与日记账未能一一对应的记录神威茄子,其中平安银行海口分行账户(账号:11012673013601)未对应金额为5000万元,超过审计计划中确定的整体重要性水平莫七七,你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充分关注妖女莫逃,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海口市制药厂货币资金审计底稿中,未见对基本户(工商银行海口龙华路支行王朱筱寅,账号:2201020509022120048)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对账单大额收付款进行核对的记录。
(三)海口市制药厂其他货币资金审计底稿显示重生世家女,针对报告期内购买的交通银行保本理财产品(金额为5000万元),你所通过查询网上银行获取期末余额信息,未见对相关质押信息进行核对的记录。
上述情况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一百七十三条及《财政部证 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现提 醒你所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审计程序,加强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