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司游戏安庆律师-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当性分析-安庆律师汪宁

安庆律师|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当性分析-安庆律师汪宁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0日,甲与乙、丙、丁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A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20万元,占20%股份剃切绘里奈。公司登记营业项目为研发和生产飞机客舱服务车、地面用无动力餐饮服务车,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从公司设立到2016年9月5日止,甲一直担任A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16年9月5日,甲被A公司股东会免去董事、董事长职务;2016年9月8日,被A公司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
2017年3月22日甲委托其律师发函A公司,请求A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前安排甲及其指定的会计师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凭证皇上我不好吃。A公司收函后,委托其律师于2017年4月5日回函称: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甲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说明目的邯郸学步造句,在所发律师函中未明确说明查阅目的;2、A公司高层管理者于2017年3月30日方知悉发函具体内容,时间仓促,难以对该函要求内容进行考量和安排,将于2017年4月14日前答复。同年4月8日,甲再次委托律师发函被告后娘嫁到,明确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在于: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虚增成本、转移利润行为,调查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不法、不妥行为,董事失职及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并再次要求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前安排甲及指定会计师查阅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资料。其后,A公司未再回复甲,亦未安排甲查阅相关会计账簿,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A公司证明,2016年11月7日,甲出资设立B公司,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B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为研发生产民用飞机客舱服务车、地面用无动力餐饮服务车和容器,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甲举证证明,被告A与同一投资方控制的C公司、D公司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包括为:2015年度,与C公司发生销售金额为3391686.04元,应收账款为355029元;2016年度,与C公司发生销售金额为2188675元,应收账款611290.50元。
法律分析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公司内部形成了公司、股东、经营者三方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各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权利冲突。就股东知情权行使而言笑傲官途,股东和公司可能就处于对立状态。因此,诉讼中需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平衡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对正当性目的的举证由股东完成,对不正当性的举证则由公司完成王世吹。
1、甲对A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知情权行使目的的正当性分析
甲在要求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时,明确其目的为: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虚增成本、转移利润行为,是否存在高价采购和低价销售行为,调查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不法、不妥行为,董事失职及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上述事项如存在,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与股东投资利益有实质联系,股东有权对此予以监督,而监督的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具体经营信息。诉讼中,甲举证证明A公司与C公司、D公司大额关联交易的存在,虽然关联交易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关联交易较一般交易,确实更容易产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进而有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应向股东对关联交易情况作披露。股东要判断关联交易是否不当,必须要掌握具体交易的价格、付款的周期等事项,此类信息财务会计报告中并无反映,只有通过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查阅才能实现。因此,甲行使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知情权确有目的正当性。
2、甲对A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知情权行使目的的不正当性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水魅莲,即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且公司的此种认识状态只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可,并不要求必然发生损害后果。通过A公司的举证,可认定甲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首先,甲出资设立了B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该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重合,主要目标客户均为航空公司。因此,应认定B公司与A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其次,A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中必然会涉及其以往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客户交易习惯、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来源等经营信息,此种信息显然对公司从事竞争性业务具有重大利益,从社会观念和商业习惯来看,陆蓉之不可能向竞争公司进行披露。因此,应推定被告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中具有商业秘密。再次,甲不仅是B公司股东,还是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其一旦掌握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在经营过程中,极可能故意、或过失的使用此商业秘密,抢夺被告客户或取得不应有的竞争优势舍我妻谁,从而损害被告公司的利益。

判决
本案中,甲行使知情权的主要目的之一为调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要满足该目的只要向其披露与C公司、D公司有关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即可,而C公司、D公司与A公司为同一投资方控制的关联公司,在此情况下,甲不可能使用A公司的商业秘密帮助B公司取得竞争优势,从而直接与C公司、D公司进行交易。因此,即使将与C公司、D公司有关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向甲披露,亦不存在损害被告公司的可能,甲的相关诉讼请求成立。而其他会计账簿寿司游戏,如向甲披露,有可能会造成B公司使用被告相关商业秘密,直接从事与被告相竞争的业务,故不适于向甲作披露,甲的相关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结论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具有正当目的,且知情权行使范围限于其正当目的范围内。
股东查阅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使股东更好的实现自身利益,然而,该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形成紧张关系王茫茫,因为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对象直接指向包括客户名单、利润、成本等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公司财务信息,股东经查阅而获得了这些信息有可能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证明其目的正当性,且其知情权行使范围需限制在可以达到其表明的正当目的的必要范围内,并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限。
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进行了列举。其中第一项规定“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实践中,股东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保障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的平衡,对股东知情权行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还需结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加以判断。就本文讨论的案例看,甲投资的B公司虽与A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在适用该规定时,还需结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加以判断。
来源:网络
安徽安庆律师汪宁
汪宁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三级律师,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赖文峰现状,从业十几年,理论功底深厚、经验丰富,擅长经济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公司法务等领域,责任心强,深受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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