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蒲臣非法集资宣传月-典型案例:造成损失近千万!卢某行、卢某强集资诈骗,李某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非法集资宣传月|典型案例:造成损失近千万!卢某行、卢某强集资诈骗,李某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5月22日,王蒲臣大庆中院召开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全市法院2015年以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十起典型案例叶云凤。小编将陆续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请您持续关注。
卢某行、卢某强集资诈骗,
李某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网络配图

基本案情
卢某行,男,35岁,原系大庆金鼎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河南省伊川县人。
卢某强,男,32岁,原系大庆金鼎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河南省伊川县人。
李某乐,男,23岁,原系大庆金鼎圆公司出纳,河南省嵩县人。
2014年9月,卢某强按照卢某行的指示在大庆市注册成立金鼎圆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金鼎园公司为担保人,假借向广西金宫玉珠宝有限公司、新疆金宫玉殿商贸有限公司投资为名,以月利息1%到1.6%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指使业务人员在东安商场定点发传单,在《都市导航报》《大庆晚报》夹带宣传单、发布广告、发放宣传挂历、纸杯、纸抽、购物袋,举办推介晚宴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100余人投资,造成损失9366043元。李某乐任金鼎圆公司出纳期间吸收公众存款258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行、卢某强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本市报刊刊登广告、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加大虚假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宣传声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李某乐违反国家规定,为卢某行、卢某强提供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卢某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卢某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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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常慧
编辑/刘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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