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蒲臣解除婚约后“彩礼”能否返还? 【以案说法】-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解除婚约后“彩礼”能否返还? 【以案说法】-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案情回放】
2016年5月,邹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今年初,双方家庭商议于2017年6月举行婚礼。邹某在婚约期间,向刘某的母亲雷某给付了100000元彩礼并为刘某购买了定制手镯一枚。2017年5月,邹某与刘某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亲属也因此大打出手,最后导致婚礼取消。因婚约无法继续,邹某向仙桃法院起诉,要求刘某、雷某共同返还彩礼100000元及定制手镯。

【法官说法】
缔结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确定恋爱关系的行为,缔结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也不禁止民间缔结婚约的行为。依照我国《婚姻法》,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任何一方都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自由解除婚约。彩礼,又称为聘金、聘礼。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是基于婚约的前提下发生的给付,其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王蒲臣彩礼给付完成后,若出现下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考虑到邹某与刘某交往时间较长、彩礼给付数额较大及男女双方有过短暂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刘某、雷某需返还邹某彩礼款50000元,并由刘某返还邹某定制手镯一枚。判决生效后,刘某和雷某主动履行了返还义务,刘某也欣然接受,双方亲属均表示服判息诉,不再另起纠纷。
【法官提醒】
彩礼的给付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一旦婚约解除,彩礼的占有就失去了合理性基础,那么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此外,因彩礼引发的诉讼案件中,由于传统观念所致,收受彩礼的一方大多不可能向给付彩礼的一方出具诸如收条等书面收据。因此,在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中,证人证言在整个证据构成中占主要地位。当事人在交付彩礼的场合,要注意让媒人或介绍人在场见证。当一方当事人把彩礼以存款的形式存入对方账户时,一定要保存好回执单,保留证据,防止“要不回彩礼”的情况发生陈荣竣
稿件来源:徐海
图文编辑: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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