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打记者宁津县城区环境容貌综合整治告知书-宁津身边事儿

宁津县城区环境容貌综合整治告知书-宁津身边事儿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美丽的宁津,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她的每一点成长、每一分靓丽,都离不开每一位市民的精心呵护和照料!您简单的举动会使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更加有秩序,为创建更加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深入开展城区“绿起来、净起来、美起来、亮起来、有序起来”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特倡议各沿街单位、店铺、业主认真遵守城市管理各项规定。
整治标准:
(一)卫生方面:保持门前范围内地面、墙体、花池绿地干净整洁,不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随地吐痰、泼洒脏水等,赵雅倩及时清理门前的宠物粪便、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杂物;自觉维护环卫设施;冬季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围挡设施,硬化进出口道路,配备相应冲洗设备、沉淀池等防污染设施,保持施工现场及出场车辆干净整洁。
(二)秩序方面:不乱堆放杂物半傻疯妃,不乱设摊点,不出门经营,不乱搭乱建,不乱停车辆,不占道装饰,不损毁路面,不违规开挖,不噪声扰民,不在树木上扯绳、晾衣、晒被、挂物;不设置遮阳(雨)篷、户外灯箱等。
(三)绿化方面:搞好门前内树木花草的管理和保护,及时清除绿化带、树穴内的杂物、杂草、垃圾;禁止践踏、攀折、擅自砍伐等毁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李安元。
(四)美化方面:沿街建(构)筑物要保持立面整洁、玻璃体明亮、门窗洁净,要定期进行清洗、整修;临街房屋阳台、屋顶、外走廊上不得堆放和挂晒有碍市容的杂物;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干上禁止乱贴、乱画及乱挂广告吴柳林,如有发现,应及时清理。
对违反以上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处罚依据如下:
(一)卫生方面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至尊无赖粤语,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周杰伦打记者,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李柔美,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的,予以劝导、告诫,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秩序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王芹秀,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风流岁月,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落地招牌的,予以劝导、告诫,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绿化方面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2.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方宥心,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3.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四)美化方面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的,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或者晾晒物品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双姝奇恋罚款。在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不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顾准扮演者,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影响城镇容貌的文字、图案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宣传品;未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告知。
宁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


来源:宁津综合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