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
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海事局海通航[2011]262号 2011年09月19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5号令)于2011年3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和《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现将上述4个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
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 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
(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
(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
(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
(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安全影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
(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
第九条 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咨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格;
(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
(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技术咨询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验。
第十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评估的结论负责。因论证、评估结论严重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航安全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承担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继续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延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现论证与评估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
(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
(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
(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
(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 论证与评估
第十三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 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白夜叉降诞,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历;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
(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 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
(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
(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意见等;
(六)设计方案、活动(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八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论证与评估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到项目所在水域附近的水上水下设施单位、相关航运企业以及海洋、海事、航道、引航、渔业等部门开展公众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报告审查中应当予以说明。论证与评估单位应采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开展论证与评估:
(一)数据、资料综合研究分析等规范性论证;
(二)数学模型、航海习惯及经验计算;
(三)数值模拟、船舶操纵模拟试验;
(四)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
(五)专家咨询;
(六)案例分析;
(七)其它有效的方法、手段。
第十九条 论证与评估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时应:
(一)综合考虑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通航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锚地、航道等)、航运现状及发展规划;
(二)收集和分析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近三年以上的事故情况、船舶交通流情况;
(三)分析在不同气象、水文、水道条件下与通航的相互影响,并充分考虑其最不利情况;
(四)综合考虑通航尺度、船舶操纵等船舶通航动态、静态要素及技术要求;
(五)对影响因素、风险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重大影响应进行定量风险预测和计算;
(六)及时更新论证与评估过程中涉及涉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要素主要包括:
(一)有关通航设计参数选取的规范性;
(二)有关通航设计参数与港口、航道、航运、船型发展以及总体规划、岸线使用、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三)工程选址、平面布局的合理性;
(四)工程建成后对通航资源、通航秩序的影响分析,包括永久性构(建)筑物对航道资源的影响及占用可航水域尺度分析、工程运行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相关水域航运生产、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五)系统保障措施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工程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性建议、工程运行限制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措施、通航标准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一条 通航安全评估要素主要包括:
(一)活动组织方案及其占用水域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二)活动所需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性分析;
(三)活动或建设期间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包括占用水域及船舶、设施活动或临时性构筑物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四)系统保障性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活动(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配置建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措施、活动(建设)限制性条件和措施、活动(建设)单位安全保障措施建议、活动(建设)期间现场维护和交通组织建议、操作警示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二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采集的数据资料应真实有效,研究结论可信,具有可追溯性。在完成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后,应按本办法附录一、附录二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分别编制《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扉页应列明全部编写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资料,由编写人员签字认可, 同时附论证与评估单位论证与评估备案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并将下列有关文件和研究成果作为附件:
(一)数学模型计算、分析成果;
(二)物理模型或船舶操纵模拟试验成果报告;
(三)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成果;
(四)有关专项研究成果专家审查意见。
附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水域最新扫测图或水下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二)工程设计总平面布置图;
(三)实测船舶航路或航迹线图;
(四)活动水域船舶航路(航道)及附近涉水工程与本工程平面布置位置关系图;
(五)港口规划图。以上有关文件、研究成果和资料必须经相关专业部门认可并标明出处。
第四章 论证与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或建设(活动)单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它材料应进行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或补充;符合要求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审查。
由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如涉及通航环境复杂、通航安全影响明显、存在防治船舶污染严重威胁或存在其它严重分歧和疑问的,可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组成人员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挑选。负责组织审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天将《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提供给参加评审会的专家。专家组一般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且专家总数为单数,推荐一名资深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人选要充分考虑拟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所涉及到的工程(活动)类别、规模、复杂程度及对通航安全或防治船舶污染的的影响程度等条件,力求专业涵盖全面、确保评审科学性与公正性。在审查过程中专家组组长应根据每名专家的特长进行分工;每名专家对负责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部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组长汇总每名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组织全体专家讨论通过。
与涉水工程或水上水下活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专业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部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好辖区专家库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书面修改说明,完成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修改说明应附在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附件中。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负责项目或活动行政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修改完善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上报或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核准何猷佳,出具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业主、建设单位、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过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防治船舶污染的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是涉水工程立项审批、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同时也是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在涉水工程竣工或活动完成后,按照论证与评估工作分级管理程序,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附录三),申请工程竣工通航安全核查或运营前通航安全核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上报或组织专家对《通航安全报告》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暂停或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论证与评估及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应保证工作质量。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水上水下活动规模安排足够的资金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保障论证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复后,相关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或其周围通航秩序、环境有重大变化的,以及2年内未予实施的须重新履行评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与论证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干扰或要求业主、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选择论证与评估单位。
第三十五条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2007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
一、封面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二、扉页
扉页一: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印章)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
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
姓 名
所在单位
职 称
专业背景
工作年限
编制分工
三、目录
第1章 概述
第2章 通航环境分析
第3章 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第4章 涉水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第5章 涉水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
第6章 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
第7章 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8章 论证结论
附 页
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基本结构和内容
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1章 概述
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
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
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 通航环境分析
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 自然环境分析
(1)气象
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
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3)地质地貌
涉水活动区域河床、地质条件、泥沙情况等地质地貌资料。
(4)其它自然环境
涉水活动水域水道弯曲情况、水深分布、以及礁石、浅滩分布等情况。
2.2港口环境分析
(1)港口
与活动密切相关港口的港口性质、港口现状、码头分布情况,岸线规划、港口和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等情况。
(2)航道
与活动密切相关港口的航道现状(通航尺度、弯曲情况、水深分布、通航等级等)及规划情况。
(3)锚地
涉水活动及附近水域现有及规划锚地的位置、功能、容量及锚泊条件等。
(4)其它
其它港口基础设施。
2.3交通环境条件
(1)交通流统计分析
统计近3年活动水域船舶流量,分析交通流组成(船型、船舶吨级、船舶尺度等)、交通流行为特征(交通流位置、方向、宽度、密度和速度),有条件时附交通流AIS航迹图及门线图,并对未来交通流进行合理预测;必要时对活动附近水域船舶流量进行统计、分析。
(2)交通事故统计分析
分类别、等级统计活动水域近3年水上交通事故,并进行时空分布规律及致因分析。
(3)船舶航路及特殊区域
分析活动及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船舶定线制,分析特殊区域情况(附近警戒区、禁航区、附近渔场、养殖区、捕捞区、附近海底管道、电缆区等)。
2.4 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导助航设施、拖轮、应急资源及设备、通信及防污设备情况等安全保障设施现状;船舶航行、锚泊、通信及防污要求,航道通航标准、交通组织与管理等相关规定;海事监管机构、监管设施等。
2.5 其他环境
涉水活动水域内沉船、鱼栅、残留导管架等碍航物情况以及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3章 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本部分内容主要论证工程选址的合理性、从通航安全角度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3.1 规范性分析
重点论证涉水工程选址的合理性、通航尺度的规范性。涉水工程的设计要素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和实际情况,则提出优化建议或方案。
3.2 适应性分析
涉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岸线安全使用及建设方案是否适应工程水域通航环境条件和通航安全要求。总平面布置或工程建设与通航标准及要求的适应性。
3.3 符合性分析
是否符合水域资源的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是否符合区域经济、航运发展规划、航运需求和港口、航道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远期船型发展及交通流增加的要求等。
3.4 支持性论证(系统保障性分析)
涉水工程水域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配套设施是否完备和同步建设(包括法规制定、支持系统建设及应急救援系统等),初步论证分析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及安全保障设施需求小红帽穿越记。
第4章 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4.1 涉水工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分析
分析涉水工程对其附近水域与通航相关环境要素的影响。
4.2涉水工程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分析
分析涉水工程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船舶交通流、通航能力、渔业捕捞、运输船活动的相互影响。
4.3 与港口设施、功能的相互影响分析
分析涉水工程与附近港区、航道、锚地及水工建筑物相互影响情况;分析涉水工程对附近交通、军事、防洪等公共安全的影响。
4.4 对监管系统、船舶通讯信号等的影响分析
分析活动及其设施对VTS监控系统、船舶雷达信号等的影响。
第5章 涉水活动水域通航风险评价
5.1风险识别
识别涉水活动影响通航安全的各个风险源及风险因子苗音组合,确定风险指标。
5.2风险评价
根据风险度评价标准量化风险指标,分析各风险因子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定性、定量评价)。
5.3缓解措施
在风险评价基础上提出降低或消除风险的缓解措施,提出减缓碍航程度的安全保障措施巨蛇偷蛋。
第6章 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
6.1 模拟仿真(或实船)试验方法
6.2 船舶运动仿真数学模型建立(或试验船舶选取)
6.3 模拟试验设备或实船试验设备
6.4 模拟(或实船)试验条件及模型建立(或实船试验方案确定)
6.5 工程水域通航尺度模拟仿真(或实船)试验
6.6 试验结论及分析
第7章 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
7.1 涉水活动通航安全影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7.2 相关建议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8章 论证结论
对整个《论证报告》各部分分析结论进行归纳、总结,重点明确涉水工程是否可行,与附近水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规模控制,相关设计参数的限制要求及安全保障难点等方面内容。
论证结论应明确涉水工程所在水域能否建设、如何建设及建设规模等。
(二)分类格式和内容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对涉水工程项目的分类,各类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内容除满足本办法对基本结构和内容的要求外,还需重点补充论证的内容如下:
1、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穿越类建筑物
针对工程水域的建设条件,工程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方案、通航要求等开展可行性论证,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有关工程航段海(河)床演变、地质条件等专题研究结论分析;
(2)工程航段航道、港口发展规划分析,船型发展趋势和通航需求论证;
(3)工程选址、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通航宽度、通航水深、桥墩布置及桥梁轴线法向与水流流向夹角等)和船舶通过能力论证;
(4)工程建设方案优化建议。
2、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1)重点论证工程总平面布置、船台(船坞)尺度、码头泊位尺度、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码头面高程、制动距离等要素的合理性。
(2)论证航道、锚地、导助航设施等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及工程建设与水上公共交通(或主航道)的相互关系和影响程度。
3、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1)重点论证引航段、等待区、过船建筑物等设计尺度的合理性(包括工程设置方案、水流条件与主航道船舶通航的关系、是否平顺衔接、是否满足船舶操纵的安全要求)。
(2)论证建设规模和通过能力是否满足工程水域现行和将来通航要求;
(3)论证航道、锚地、应急缓冲区、升降设备、系靠设备、导助航设施等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
4、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1)重点论证水下建筑的埋设深度和保护区的合理性。
(2)分析与工程穿越水域港口、航道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5、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测风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1)重点论证工程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的相互关系及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
(2)航线优化及导助航设施需求论证。
6、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重点论证拟建工程对区域通航环境的改变及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
7、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
重点论证拟建工程对区域通航环境的改变及其与区域通航环境的适应性。
8、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泊区、抛泥区等港口类工程的设置与建设
(1)重点论证工程设计尺度、总平面布置、选址的合理性,航道工程通过能力和锚地、泊区的容纳能力。
(2)论证配套的导助航设施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海涅定理。
(3)论证工程建设与通航环境、通航要求的适应性。
(4)通航船型论证及航道、锚地建设与港口发展的适应性。
五、附 页
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设计图、规划图等。
附页二:有关涉水工程的各类批文等。附录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于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时须提交《通航安全评估报告》量子自杀。《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
一、封面
××××活动(工程)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编制单位(印章)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二、扉页
扉页一:
××××活动(工程)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编制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扉页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
扉页三:《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
姓 名
所在单位
职 称
专业背景
工作年限
编制分工
三、目录
第1章 概述
第2章 通航环境分析
第3章 涉水活动(工程)与通航环境的相互影响及碍航性分析
第4章 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
第5章 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
第6章 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7章 评估结论
附 页
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基本结构和内容
一般性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正文结构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如前期未作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评估报告还应参照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大纲的有关内容):
第1章 概述
1.1 评估的意义、依据及关键问题
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评估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 水上水下活动概况
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
1.3 施工方案
介绍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设施、施工流程、施工进度、施工工艺和方式、工程相关船舶及运输方式、抛泥地点与路线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施工内容。
第2章 通航环境分析
参见本办法附录一对本部分的要求,重点描述影响施工安全与通航安全的相关环境要素。
第3章 涉水活动(工程)与通航环境的相互影响及碍航性分析
3.1 碍航性分析
涉水活动(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与过往船舶及附近水工建筑物的相互影响分析,是否占有现有通航水域,包括对水上交通流量及通航安全影响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3.2 活动水域范围的确定
根据活动特点及附近水域船舶交通流特征,确定活动水域范围。
3.3 涉水活动与自然环境条件的相互影响分析
涉水活动(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与其附近水域通航船舶与风、流、雾、能见度、波浪等自然条件的相互影响。
3.4 与交通环境相互影响分析
分析涉水活动(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船舶交通流、通航能力、渔业捕捞、运输船活动的相互影响。
第4章 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
4.1 施工对通航安全和环境的影响分析
分析施工方案各施工环节与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的相互影响。
4.2 施工期交通组织
提出拟建工程施工期的交通组织模式和策略,包括施工期不同施工阶段的交通流组织方案、通信联络、临时通航方案、交通组织管理等内容。
4.3 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
分析施工期现场维护需求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配备;安全施工作业区的划定、施工临时警戒标志、过往船舶的控制、施工船舶的监管、施工期的安全管理与维护等。
4.4 施工期应急响应
制定施工期通航安全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设备配备、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
第5章 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
5.1 分析涉水活动(工程)本身通航安全及保障需求。
5.2 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分析营运期船舶航行与通航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优化船舶通航方案及船舶进出工程区域的操纵技术,明确提出通航标准或限制条件、拖轮配备及使用方案。
5.3 配套支持系统分析
分析导助航设施设置方案的合理性;提出营运期监管设施、通信设施、消防及防污应急设施配置建议。
第5章 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
总结拟建工程施工期与营运期通航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6章 评估结论
归纳、总结通航安全评估结论,明确工程施工期、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二)分类格式和内容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对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分类,各类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除满足本办法对基本结构和内容的要求外,还需重点补充论证的内容如下:
1、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穿越类建筑物
针对工程水域的通航环境,工程与船舶通航、水域自然条件的相互影响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提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工程与船舶通航相互影响评估;
(2)工程船撞风险评估与分析,提出防止船桥碰撞的措施和建议;
(3)工程水域导助航标志配布与分析;
(4)安全通航限制条件;
(5)必要时,论证桥区水域范围、配套的等让区及应急缓冲区等与拟建工程的匹配性。
(6)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重点分析船舶进出工程水域的通航方案、船舶操纵方案及注意事项。
(7)施工期交通组织,重点分析工程水域施工船舶与过往船舶的避让,分析工程施工的碍航性及解决方案,以及工程水域船舶交通组织。
2、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1)施工对通航安全和环境的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码头施工船舶与航经附近水域其它船舶的相互影响,不同施工船舶之间的相互影响。
(2)拟靠泊船型及靠泊能力分析;
(3)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重点分析船舶进出港方案、掉头回旋方案、靠离泊操纵方案以及船舶操纵要领。
3、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1)施工期交通组织
重点分析施工期船舶过闸或过坝区的临时通航方案、等待区、应急区等,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及策略。
(2)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重点分析船舶过闸或过坝区的通航方案及船舶操纵技术。
4、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1)施工期交通组织
重点分析施工期附近水域船舶交通组织、习惯航路及临时通航方案。
(2)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管线、隧道埋设深度与过往船舶抛锚贯穿量之间的关系,提出禁锚区和管线、隧道保护区设置建议。
5、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测风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1)施工期交通组织
重点分析施工区域附近过往船舶的临时通航方案,习惯航路改变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2)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优化船舶通航方案(包括排它区、通航控制区、安全作业区与船舶安全航行建议等),船舶安全靠泊操作技术及航线选择等。
6、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1)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施工期工程船舶作业方式及其对过往船舶和附近航路的影响。
(2)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
优化船舶通航方案及操纵技术,提出通航、作业的限制条件安踏官方旗舰店。
7、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建筑物
(1)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施工船舶碍航性和施工船舶对过往船舶的影响。
(2)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取(排)水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分析滑道、下河坡道使用对过往船舶航行的影响。
8、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泊区、抛泥区等港口类工程的设置与建设
(1)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施工船舶与生产性船舶的相互影响。
(2)营运期通航安全评估
重点分析锚地、航道、泊区的使用和交通组织方案。
(3)航道轴向、边线、底宽、转点等航道要素与通航安全的关系评估。
(4)锚地底质、水深、规模及安全锚泊方案。
9、打捞沉船、沉物及海、河采砂作业
(1)作业期通航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自然条件对沉船沉物沉没状态及位置的影响;沉船沉物对未来发展船型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
(2)作业期交通组织
重点分析作业区域范围和临时通航方案。
(3)作业期通航安全保障
重点分析应急设备设施的配备要求,制定消防、防污、搜救等应急预案,及作业现场维护方案。
10、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或超大件拖带
重点分析拖带方案的合理性和拖带过程的风险程度及安全保障措施。
五、附 页
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设计图、规划图等;
附页二:有关水上水下活动的各类批文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等。
附录三《通航安全报告》编制大纲
在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业主单位应提交《通航安全报告》,《通航安全报告》结构及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第1章 概 述
描述水上水下活动建设情况,是否与已批准建设方案一致,如发生变更,阐述原因、理由和在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期已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2章 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及安全保障要求
说明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环境和交通组织的影响;活动水域安全保障措施及保障设施建设要求。
第3章相关问题及建议的落实情况
明确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对问题的整改和具体落实情况。
第4章结论落实情况
总结施工期通航安全维护与管理情况,说明施工期和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实施情况柳一村,施工期及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设施、设备配备及监管设施同步建设情况。
第5章 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
明确活动营运期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要求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营运期安全应急预案;针对营运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降低或缓解风险的措施。
附 页:
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现状图等。
附页二:有关水上水下活动的各类批文及论证与评估审查意见等。
附件三:水上水下活动(工程)有关实测通航尺度和水下地形测量技术报告以及相关图纸、音像资料等。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以下简称“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切实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通航安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通航安全核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的建设情况,确保水上水下活动符合海事监管要求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
(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
(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水上水下活动及其业主单位符合核查基本条件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核查。核查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全部完工;
(二)水上水下活动涉及海事管理机构的前期手续齐全;
(三)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未遗留任何有碍通航安全的物体,施工期发生的涉及本活动施工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沉船等已得到妥善处置;
(四)水上水下活动已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配备了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并具备使用条件;
(五)业主单位已制定了工程营运期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及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
(六)工程下列设计参数、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1.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由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完成检测,并已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
2.相关水域已疏浚至设计底标高,业主单位已于申请核查之日前3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扫测,并已出具扫测报告和扫测图;
3.按要求设置了导助航设施并已通过航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效能核查;
4.码头附属设施配置齐全,其结构、强度等达到设计要求(仅对码头工程);
5.业主单位已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通航净空尺度进行了测量,并已出具测量报告(仅针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相关净空尺度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七)需进行现场海事监管的水上水下活动,已具备现场办公条件。
水上水下活动的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主动配合通航安全核查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三、有效规范核查标准及工作程序,确保通航安全核查效果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通航安全核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有关通航技术参数的批复文件以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要求对水上水下活动进行核查,确保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取得实效。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各省级直属海事局要建立并完善通航安全核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专业构成应尽可能涵盖当地水上水下活动涉及的专业类别。专家库应每年度调整一次,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二)业主单位应在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三十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通航安全核查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申请书》;
2.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3.海事管理机构向施工单位核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相关文件;
4.通航安全报告;
5.质检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或鉴定报告;
6.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水域水深扫测报告及扫测图;
7.航标主管部门出具的导助航设施效能核查材料;
8.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通航净空尺度测量报告(仅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
9.其它相关文件、图纸、数据等资料。
通航安全报告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水上水下工程建设情况及各项技术参数或数据;
2.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报告中有关海事安全监管设施和设备的配备情况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3.施工情况总结,总结中应重点体现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中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4.工程水域通航环境变化;
5.营运期通航安全应急预案;
6.针对本工程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文件;
7.营运期通航安全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降低或缓解措施。
(三)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通航安全核查。通航安全核查一般应遵循如下工作程序:
1.成立核查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成立核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从通航安全核查专家库中选取,一般不少于5人;
2.下发核查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向业主单位下发核查通知,明确核查时间、地点、方式及专家组成员;
3.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组赴现场实施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
4.组织文件核查:核查组组织召开文件核查会议,重点对该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文件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现场核查与文件核查合并进行。
5.出具核查意见:核查组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核查意见书。
6.出具核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核查意见出具核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工程投入使用。
7.公布核查结果:通航安全核查结果应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
(四)对无法或不便于进行现场核查的水上水下活动,可不进行现场核查,业主单位应向海事管理部门提供达到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作为替代现场核查的依据。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完成的水上水下活动,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通航安全核查条件的部分提出分期核查申请。
(五)工程投入使用前,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将工程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简表
活动名称
业主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核查专家名单
核查形式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存在的主要问题
论证报告提出的相关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存在的主要问题
论证报告提出的相关建议
核查内容及情况记录
编号
核查内容
核查情况
整改要求
1
涉及海事管理机构的前期手续是否齐全
2
有无遗留任何有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3
施工期发生的涉及本活动施工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沉船等是否已得到妥善处置
4
是否已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配备了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并具备使用条件
5
是否已制定了工程营运期各项安全应急预案
6
是否制定了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
7
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是否已由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完成检测,并已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
8
是否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扫测,并已出具扫测报告和扫测图
9
是否按要求设置了导助航设施并已通过航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效能核查
10
码头附属设施配置是否齐全,其结构、强度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仅对码头工程)
11
是否已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通航净空尺度进行了测量,并已出具测量报告(仅对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
12
相关净空尺度是否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13
需进行现场海事监管的水上水下活动南天群星,是否已具备海事执法人员的现场办公条件。
14
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专家组核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
二〇一×年×月×日
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意见
核准海事机构(章)
二〇一×年×月×日
制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附录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关于落实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
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国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等有关通航安全责任主体的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各级通航安全主体的责任落实到位,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水域环境和通航资源,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关于落实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责任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通航安全主体责任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是工程通航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承担责任,并对由于未履行通航安全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通航安全责任制度长沙回售网,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形成完整的制度和责任体系,并严格实施。
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的通航安全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
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水上水下活动不同阶段通航安全维护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通航安全需要;
2.保证通航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资金投入。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设置通航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通航安全管理人员。
(四)规章制度建设责任:建立健全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将其一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六)安全管理责任:
1.加强通航安全管理;
2.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3.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1.按规定报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航安全责任。
二、关于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的建设安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的建设安全。
(一)在进行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研究时,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在工程立项前应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认真分析工程建设对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的永久性影响。经审查,严重影响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的,应另行选址或重新设计;通过优化设计能够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影响的,应认真落实论证过程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以及各项安全和防污染保障措施。
(二)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概算,同时编报;
3.需要报经海事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5.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邀请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前应组织编写《通航安全报告》,并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航安全报告》进行核查;
6.涉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应涵盖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涉及的通航安全问题,明确建设、施工、经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指定专人负责与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联系人应熟悉工程涉及水域及附近的通航环境,具备一定的航海、设计、管理类资历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
(四)负责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做好施工期与营运期通航安全维护工作。有关费用一并纳入工程概算和年度预算。
(五)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积极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活动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防污染措施。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者未约定安全管理事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六)涉水工程在建设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认真分析工程施工对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的临时性影响。经评估,严重影响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的,应重新制定施工方案;通过优化方案能够减轻或消除工程施工对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影响的,应认真落实评估过程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以及各项安全和防污染保障措施,并落实施工期通航安全维护费用。
涉水工程项目立项期应充分考虑该项目对水上交通和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建设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能获取“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七)工程施工作业结束后运营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通航安全报告,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项目通航安全核查。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予以暂停或限制其投入使用。
三、关于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期的水上水下活动施工安全维护,对施工水域通航安全和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制订施工安全保障方案,遵守国家安全作业和防火、防爆、防污染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并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和现场安全维护工作。
(二)健全施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1.施工单位不得雇用在海事管理机构发出的有效“黑名单”内的船舶参与施工。
2.施工单位要与为其服务的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
(三)施工单位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施工单位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施工作业。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参与施工、作业或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上官红燕,不得指使、强令船舶、浮动设施和人员违章操作。
(五)确保在核定的施工专用水域内施工作业或者活动,并按事先制定的限定施工船舶或设施作业的气象、水文条件进行作业,设立专职联络员与安全员,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夜间施工时应采取妥善措施遮蔽照明灯光,不得影响航标显示性能和船舶航行安全。
(六)设置、迁移施工辅助码头和其他水上设施以及进行其他相关的水域工程施工作业,应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要保证有关设施保持适于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七)按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警戒船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对施工水域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抢险救助。
(八)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禁止违章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施工完成后,负责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并对工程水域进行水深扫测。
(九)施工及辅助船舶或水上设施应保持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安全要求,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明确专人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施工船严禁超载,施工淤泥必须到指定地点抛卸。
(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准公告。未经批准,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施工安全作业区。
(十一)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
四、关于业主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通航安全责任制,制定有关通航安全规章制度(例如通航安全投入及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本单位通航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将该投入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
(二)配齐通航安全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与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联系人应熟悉工程涉及水域及附近通航环境,具备一定的航海、设计、管理类资历,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业培训匠人营国。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四)定期维护工程水域助航专用标志和水域水深,保证专用标志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水域的正常水深。无维护能力的,可签订委托维护协议,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专业单位进行维护,有关费用由业主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五)建立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韩成珠。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有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片平茜,制定水上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并有效执行。
(六)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不一致的,业主单位应及时将经营管理单位的有关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五、关于海事监管责任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落实通航安全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予以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要督促和指导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和落实通航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船舶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单位,要予以表扬和支持;对不服从管理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要吊销施工单位“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并予以公示。对自觉接受海事监管、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船舶,在网上建立“白名单”,可适当延长安全检查周期,实行定期签证;对逃避海事监管、屡教不改、多次违法施工发生水上交通险情的施工船舶,王翊丹在网上建立“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缩短安全检查周期,实行航次签证,严重的不允许参与施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督促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及做好整改,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予以通告并跟踪整改: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水域污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并违法施工的;
(三)不服从管理,未按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隐患,拒不整改而强行施工的;
(四)不具备正常通航条件,拒不整改而强行运营的。
六、其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
要根据涉水工程对水上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管理,并落实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水运经营企业以及航行船舶的责任和义务。
(二)监督检查责任
加强各类涉水工程建设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注重过程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工;严把涉水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关,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雇佣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船舶参与水上施工作业。
(三)事故隐患排查责任
加强隐患排查的督查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排查治理隐患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严格执行各类涉水工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每一起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执法人员在涉水工程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科学、合理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论证与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的通航安全技术专家证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
第四条 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入选条件具有航海技术、海事管理、港口与航道工程、海岸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行业”)背景,在航运企事业单位、航海院校、科研院所、航海学会和海事管理机构、引航机构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伊东鸭太郎,也可申请入选通航安全技术专家:
(一)熟悉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规范标准,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年龄原则在65周岁以下(个别著名专家可放宽至70周岁),健康状况良好。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甲类船长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引航员证书,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2)从事与通航相关的工作10年以上,且有专长。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前四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1)近5年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级相关通航安全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通航安全研究课题2项及以上。
(2)在通航安全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有重大发明创造,对航运科技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者。
(3)本行业技术能手。
第五条 符合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入选条件的人员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向当地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申请。
第六条 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接到通航安全技术专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认为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批。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上报的通航安全技术专家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通过公示的通航安全技术专家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并颁发相应的专家证书,有效期为3年。通航安全技术专家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八条 申请入选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航安全技术专家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包括现在从事的工作经历、学历、专业、工作时间、职称及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工作业绩材料。
(三)所在单位意见与证明。
第九条 通航安全技术专家申请的时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工作安排向社会公布。每年11月份集中受理。
第十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辖区内通航安全技术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以欺骗、虚报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航安全技术专家证书的,或违背职业道德、显失公正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经核实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撤销通航安全技术专家资格并收回专家证书。
第十二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组织相应的通航安全论证与评估报告专家审查会前,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一般应由5人及以上组成,原则上应有外地专家。每个专家每年至少有两次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评估活动记录,确保适应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