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金华办查获一非法经营存储甲醇窝点!-赤水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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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赤水市安监局联合环保、公安等部门,在辖区金华街道办一民房内查获大量非法经营、存储甲醇和燃料添加剂,并现场将涉事人员控制。随后,相关部门联系了有资质的单位立即将这些甲醇和燃料添加剂进行了转运封存妥善处理。
当日下午,金华街道办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称,有人在辖区非法买卖甲醇燃料,希望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接到举报后,金华街道办派出所立即将情况向金华街道办事处、赤水市公安局和赤水市安监局等部门反映。王若子相关部门随即赶到现场查证,并当场控制了涉事人员刘某。
据了解,储存甲醇的地点是涉事人员租赁的两层楼民房的底楼,属于典型的多合一场所。室内堆放装有甲醇的塑胶大桶25桶,约4.5吨、甲醇混合料塑胶小桶19桶,约0.38吨张威凯,放有专门用于计量甲醇混合料磅秤一台,屋内除用塑胶桶存放着大量的甲醇外,电源插孔紧挨着甲醇,没有任何消防、防雷及应急安全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发生意外,不仅会发生人员伤亡和整栋房屋损毁,而且周边环境也将受到污染。
经现场询问,涉事人员刘某没有持任何有效证件,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证照及资格证,没有任何安全意识,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竟然私自经营甲醇燃料。目前,涉事的刘某已被警方控制,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有毒易挥发、易燃易爆,明火、高热能可引起燃烧爆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才可从事储存、销售甲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此外,很多饭店厨房没有经过专业改造,使用甲醇作燃料很容易引起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
【法律条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发布,2002年3月15日实行,2013年12月17日修订)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目录》第1022号,甲醇,别名木醇、木精,CAS号67-56-1。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甲醇属第3类危险化学品和第6.1类有毒化学品,即易燃液体、有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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