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黄钻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 藤县车辆-家在藤县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 藤县车辆-家在藤县

藤县物价局关于公开征求《藤县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17-08-15 来源:县发改局 作者:物价局
为加强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藤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姹紫嫣红造句,详见附件。现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7年8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藤县物价局。
联系地址:藤县物价局(藤县藤州镇政贤路73号)
邮政编码:543300
联系电话:0774—7298256、7298280(传真)
电子邮箱:txwjj2008@126.com
附件:藤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藤县物价局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藤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三章 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四章 明码标价
第五章 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建、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2、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3、住宅小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配套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刷黄钻,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
2、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
4、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5、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游览参观点、公共场馆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公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依法办理手续、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
6、各类市场主要用于停放的配套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第七条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参照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定价方式执行。
第二章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八条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差别化定价的原则,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按“道路停车累进加价”、“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特定时段免费”的原则,实行区域差价、时间差价的收费政策;
(二)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三)畅通城市交通的原则,调节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导,推进有序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建设;
(四)低碳绿色发展的原则米奇漫游仙境,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加快形成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新观念昭容赵氏。
第十条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向服务对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标准从严制定。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与市民相关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对周边环境和交通改善有重大影响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分类分级分时差别化收费管理。具体的区域划分由县相关管理部门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公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公布区域划分。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补偿成本的原则。
第十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可分别以分钟、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或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
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已规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除外。
非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并有办理月票要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给予办理月票。
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时限应在24小时以内。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时段可分白天、夜间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尾关优哉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服务成本及供求关系变化情况等因素,原则上每3年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执行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第十七条批准设置经营性收费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及办理停车场变更、注销手续的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章 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决战桂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
(二)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上岗,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已进行收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三)能够向车辆停放者提供有效的车辆停放凭证和合法收费发票。
第二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林达华场,经营者应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十三太保横练,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未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而采取人工计时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和公益、公用单位配套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错时开放。
鼓励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自行制定优惠措施万峰语录,实行免费停放或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停车场通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入补贴非机动车停放,对非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实行免费停放的停车场,无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经营者不需承担经营性收费停车场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场范围、停车场经营时间、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停车场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明码标价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方式为主,可以同时采取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标示的内容应与标价牌标示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县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内容、式样统一监制。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第二十九条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监制应进行实名信息登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的基本样式和规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依据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样式和规格自行制作、安装、维护、使用。
第三十条停车场须在停车场出入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已经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不得擅自更改标价牌格式、内容。
第三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所含的标价内容做变更调整的,调整前应向原标价牌监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标价牌监制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况费蒙特,车辆停放者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免费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在免费停放时段内(或1小时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三)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超过2小时的由收费单位决定减免程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
(五)办公时间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免费规定,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凭证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车辆停放超过免费停放时间,车辆停放者应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在计时收费停车场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三十六条车辆停放者投诉停车场乱收费的,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停(取)车凭证制度新抱喜相逢。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采用自助交费智能设备及办理月票、年票长期停放的除外),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提供标有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车辆停放服务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停放者向停车场工作人员交还车辆停放服务凭证并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月华玫瑰杀。
第三十八条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向车辆停放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三十九条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改变或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更名、停业的,经营者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时,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采取提醒告诫、公告、邀请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督措施。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以及新闻媒体有权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申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监制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延长办结期限。
第四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车辆停放者提供其所经营的车辆停放服务的,以及违法设置停车场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和冒充具有合法资质停车场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收费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六条将场地出租给承租人用作停车场或将具有经合法程序设置的停车场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出租人(发包人)明知承租人(承包人)未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而不向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出租人(发包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各类停车场、停车库、停车位、车辆保管点、存放点、存放处及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
“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是指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停车场负责人、管理者和现场工作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公共场馆”,是指供人们进行文化交流、体育娱乐等活动的会展中心、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大型体育场、公园等服务场所、设施。
“差别化收费”,是指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服务等级停车场及不同停放时间、不同大小的车辆停放服务,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标价牌监制”,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根据行业特点,按照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方式中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做出具体规定金闺婉媚。对监制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式样,可以自行印制制作,也可以自行购买。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在此期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