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中府办〔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钗农场、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琼发改交能〔2016〕251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国家和省政府电动汽车发展战略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主导机制,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分类有序推进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 依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以方便电动汽车充电为目标,着力构建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董墨。按照服务对象分为四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上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园区景区等区域建设沈雅音,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特定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充电车位不少于16个或者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1000千瓦。
第三章 建设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建设原则: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血荐中华。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四)除集中式充换电站需独立占地外,原则上其他类型充电设施可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或与建筑物同步建设。
(五)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优先建设在地面,对确需依托地下停车场建设对外运营充电设施的,要严格审查,严把安全关。
第六条 建设要求: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地面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等);新建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二)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区,地面自用停车位要100%改建充电设施或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含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要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在2020年前停车位的10%以上要实现配建充电设施。
(三)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集中式充换电站。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 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达到接入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要求,并接受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养鬼吃人4已建成的对外运营的及非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若未达到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要求,须改造达到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要求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后方可运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第十条 充电设施建设审批要求稻叶千秋。
(一)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
(二)不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及公用充电设施,均需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还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卓子强。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实行省级备案,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踏平东京歌曲。
(五)不对外营运改为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需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批和建设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简化工作流程,并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本季度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情况分别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备案项目应明确建设地点,并获得建设地点产权单位的认可,或取得用地的初步意见(独立占地项目)。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配套供电建设及报装要求。
(一)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接入报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二)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需增容改造的,向供电部门提请报装申请。
(三)集中式充换电站。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接入报装。
第十四条 供电部门应对充电设施安装建设提供电网接入支持,并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限时办结。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安装建设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电工专业资格。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及集中式充换电站安装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六条 自用、专用、公用停车场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所有人),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的安装建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验收要求。
(一)不参与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由用户自行组织验收;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由物业公司(或产权所有人)自行组织验收;
(二)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
集中式充换电站,原则上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其他对外运营充电设施,原则上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也可委托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不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销售或建设企业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服务。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运营企业经营管理能源走私商。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遵守国家、省及本县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都市潜龙,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资料(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用工合同等)。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或运营总功率不少于1500KW充电设施的承诺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的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运营企业纳入年度公布的充电运营企业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可取消其准入资格:
(一)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标准的。
(二)充电设施使用率较低、长期不对外开放经营的。
(三)充电运营中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企业信用等级差、破产倒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的。
(四)未能如实履行准入时所承诺事项的。
第二十四条 充电设施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应向供电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其中,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须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示。交警部门有权对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车辆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充电设施用户及运营企业应使用规范的充电设施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操作,充电设施用户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在安装建设时,须与燃油汽车停放场地设置相应的隔离。
第二十七条 充电设施安装建设前极品电脑,要依法依规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审核,消防部门要参与建成验收和运营消防监督检查,要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门佳慧,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由县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组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充电设施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协调、监管充电交易;负责充电行业信息统计;负责管理对外运营企业,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协助对外运营企业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进行市场监管和安全监督。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电桩原则上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多规合一”,落实国家、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三)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沈佳润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四)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多规合一”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
第三十条 对充电设施用电给予价格支持。
(一)对向供电部门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转世奇缘,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四)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县物价局制定。结合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第三十一条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县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县供电部门应对充电设施供电环节加强监督,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明确充电设施供电及消防的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等监督检查的细则,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供电部门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死神游乐园。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四条 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充电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负责全县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审批;负责全县对外运营及新增用地面积充电设施的备案及资格审查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充电设施财政扶持政策;统筹协调全县充电设施建设相关问题。
(二)县财政局: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充电基础设施县级财政扶持政策,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财政扶持政策。
(三)县国土资源局: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安排用地。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省制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落实简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的相关政策。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产权人)落实配套充电设施改造任务;推动物业小区供电抄表收费到户。
(五)县交通运输局:督促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区内的车(场)站点落实充电设施配建工作。
(六)县规划委员会: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衔接。做好建设项目中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规划验收工作。
(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充电设施企业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八)县商务局:督促拥有自用产权的加油站(服务区)落实充电设施配建工作。
(九)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全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协调推进工作;构建充电设施管理机构,推动充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充电技术及装备。
(十)县物价局: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制定工作,出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时电价政策叶峻雄。
(十一)琼中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充电设施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十二)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琼中供电局: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简化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手续,减免相关接网费用。
(十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琼中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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