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中贴吧契约自由含义的转变——“从洛克纳案”到“西滨旅馆案”-小马说

契约自由含义的转变——“从洛克纳案”到“西滨旅馆案”-小马说


(栖霞山)
契约自由原则是民法的一项核心原则,在美国还被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予以保护。然而,从宪法上确认保护契约自由原则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以下简称“洛克纳案”)却被美国法学界视为是美国司法上的“第二大丑闻案件” (“第一大丑闻案件”是1857年的“德雷斯考特案”。在该案中联邦法院认为,被从非洲贩卖到美国的奴隶及其后代没有合法的身份,不能成为美国公民。并且认为美国国会没有权利禁止联邦境内的奴隶制。此案对当时的废奴运动造成沉重打击,加速了南北方的分裂,被认为是美国内战的导火索。)。后人将1905年的“洛克纳案”到1937年的“西滨旅馆案” 这段时间称为“洛克纳时代”,并且称这一时期是美国司法界走过的一条弯路。契约自由原则到底意指什么孙镇业?为什么“洛克纳案”会遭到后人的诟病?契约自由原则含义的转变昭示着“契约的死亡”吗?
一、“洛克纳案”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维护
(一)“洛克纳案”简介
“洛克纳案”发生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它的发生缘起于纽约州议会颁布的《面包坊法案》。该法案规定,在面包坊工作的烤面包工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0个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60个小时榕树头讲鬼。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是面包坊工人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以上,并且每周要工作7天,面包坊工人的处境很是恶劣梁静慈。面包坊主洛克纳因为要求自己的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而违反了纽约州《面包坊法案》,被处以轻罪判罚。洛克纳对处罚不服,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当时的县和州法院均判决洛克纳败诉。最终洛克纳将案件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联邦法院以5:4的结果判决宣布纽约州《面包坊法案》因违宪而无效。
(二)“洛克纳案”判决的分析
在现在看来,当时一部保护工人利益的法律被法院宣布违宪,这是对占优势地位的企业一方的偏袒,会使得弱势的工人一方处境更为恶劣,这是很糟糕的判决。可仅仅凭借着一种感觉就对其进行批评不是一种中肯的批评。我们至少应该对当时的判决理由进行分析之后,再做出判断。
从“洛克纳案”的判决结果来看,联邦法院以5:4的结果判决《面包坊法案》违宪。多数派核心观点是:该法案违背了宪法第14修正案维护的“法律正当程序条款” 所保护的自由权利之一——契约自由。其认为契约自由是受到宪法修正案保护的自由权利之一,政府不能对其随意的限制和剥夺。这是在1897年的“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那州案”中确立的原则 。在该案中,联邦法院法官一致认为宪法第14 修正案“法律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自由马延强,不仅是程序方面不受政府的不合理对待,也包括实质自由方面的立法限制。联邦法院大法官一致认为契约自由无疑属于实质自由的内容。而本案中,《面包坊法案》的规定限制了雇主一方的缔约自由,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不合理限制,是州治安权对私人权利的不合理干涉李邹珺。

(摄影者:文雪 栖霞山)
其实,我们从多数派的观点可以窥视到,在当时,多数派认为契约自由属于人的固有权利,是自由权利的一种高野健一,应该受到宪法保护。这是对政府、对权力的“不信任”而形成的观念,预防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无理干涉和剥夺。
其实,这与美国在建国时期所秉持的理念是一致的。 这一思想来源于洛克提出的自然权利理论。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们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比自己享有更多的权力。虽说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们也能生存,但是由于没有“法治”,人们不能长期在自然状态之下生活。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放弃他们的部分自然权利,交给专门机关和专门的人去行使,于是就有了国家。而自由、平等等人固有的权利,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人们是不会让渡给国家的方亦菲,所以国家在建立之后,人们仍然享有这些权利。并且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的政府应该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不得随意剥夺。
这样一种古典自然法学提出的有限政府理论在美国很有影响,已经成了人们的一种固有观念。他们认为,历史和人性告诉他们并非每一个政府公职人员都可以在法治的框架之内类行使权力。所以联邦法院多数派对于政府的立法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很是谨慎,目的就是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无理干涉。
在本案中联邦法院的多数派,首先承认契约自由是一项应该得到宪法保护的自由权利,强调政府不能随意的干涉和剥夺。如果论证仅止于此,那么不得不说,当时的法院论证确实是很空洞的,仅从一种自然权利的角度来分析,没有更为有力的实证理由,不能够很好的说服大众。

(南京师范大学 一条路的冬夏)
而事实上多数派法官的论证远不止于此。在多数派代表佩卡姆大法官撰写的判决书中,其承认契约自由并非是不可限制的,认为州治安权可以对契约自由的原则进行限制,只要这种限制是对州治安权的正当行使。1898年的“霍顿案”就是契约自由的例外(该案同“洛克纳案”案情类似。路易斯安那州1894年提出一项法案,规定本周居民和公司不得通过邮递方式购买境外保险公司保单,否则构成违法。奥尔盖耶公司因与纽约州的一家公司签订了跨州保险契约而被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判决有罪。奥尔盖耶搞那个死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法院纪泽希,并最终赢得诉讼) 。但是多数派认为《面包坊法案》不属于“健康立法”的范畴。因为纽约州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立法的目标——烤面包工人的自身健康与手段——强制缩短工时之间的紧密联系。
这里比“霍顿案”所确立州治安权限制契约自由的“合理性”标准更加精细化了。除了要求州对个人自由进行立法限制时要有合理的目标之外,更进一步的提出目标与实施手段之间要有必要的关系。这与二战后德国宪法规定的“比例原则”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两者都是为保护私人权利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从佩卡姆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来看,其并非是对工人的处境漠不关心,其也不是有意偏袒优势的企业一方。他们担心的是如面包方这样一个普通行业被作为不健康的行业受到州法规制的话,那么州治安权就会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和每个行业。因为所有的行业都有不利于健康的因素,那样的话各州的经济立法就会通行无阻了,宪法所保护的权利也会成为一纸空文了。多数派也指出州立法机关希望通过诸如此类的立法规制来达到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未免太过牵强。佩卡姆大法官明确的指出了州治安权与契约自由之间的矛盾:“这是两个权力或者两种权利中哪一个会占上风的问题。单纯的声称立法与公众健康的关系,并不能说明立法的合理。法案必须有一个更加直接的关系,作为一种实现目标的方式,而且目标本身必须是合适和合法的。” 后人将此种对立法进行严格审查的行为称为“司法能动主义”。
其实,多数派的论证都是基于一种从洛克那里继受来的“自然权利”理论,基于对“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论而进行的。
(三)对“洛克纳案”的批判

(摄影者:文雪 栖霞山)
“洛克纳案”中少数派的异议分为两派,以哈兰大法官为首的一派 和霍姆斯大法官一派。哈兰大法官承认契约自由是一项应该得到保护的自由权利,但是认为州法是一种健康立法。并且提出,“立法法案,不论是联邦的还是州的,都应该得到实施,除非这些立法确信无疑和显而易见地违反了宪法基本法”。 这种司法对立法的宽容审查,被后人称为是“司法克制主义”。霍姆斯大法官直接否认契约自由是宪法14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他批评多数派的法官经自己的判决建立在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基础之上。同时也提出了“司法克制主义”。
少数派的异议,还是比较客观和公允的,可以被人接受。其实,对于“洛克纳”案主要是后人对其进行了猛烈地抨击,以“罗斯福新政”的支持者为主力朱见溢。因为法院的判决最终阻碍了“新政”的实施。他们是历史的胜利者月满京华,历史由他们书写。他们批评联邦法院对经济立法的严格司法审查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大公司的利益,牺牲了工人和弱势民众的利益。批评“司法能动主义”以法官意见取代立法机构的民主决议。批评联邦法院对“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解释。这些观点最终成为了社会中的主流观点,无论是否知道“洛克纳案”的判决理由以及理由背后的理论根基,只要提到“洛克纳案”人们就会说这是一个错案,批判它一定是一种明智的决定。
其实,“洛克纳案”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很大的轰动,“洛克纳时代”也并非是当时的人们起的名字朱升源。这些都是后人的“功劳”。客观的来看,“洛克纳案”确实有失公允,联邦法院对于客观的现实情况未能给予关注,对于纽约州提供的经验证据和事实证据没有足够的重视,而过于重视司法推理与司法逻辑。正如付瑶对其的批判:“宪法判决不同于普通法律争议的判决。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既要注意判决法律上的合法性,还要注意判决的社会正当性。后者往往至关重要。法院判决的社会合法性超越了对判决法律适用无误的要求十六中贴吧。即这个判决应该是能被这个时代的广大公众理解和符合时代社会经济环境的正确判决” 。
但是,“洛克纳案”远非后人评价的那样是法官对大企业主的保护或者固守已经形成的财富分配状况。其实该案的多数派法官之一麦克纳自己就出自一个面包坊工人的家庭,对面包坊工人的境遇,他不仅不会熟视无睹,相反会更加同情工人们的遭遇。另外,联邦法院在“洛克纳案”后在1908年“穆勒案”维持了妇女最高工时立法;在1917年的“邦廷案”维持了工厂工人普遍的最高工时立法 。他们不像后人抨击的那样为某一个阶级充当保护云亦思虞伞,这样的批评不是一个客观的学术批判。承认个人固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没有错,警惕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也没有错,只是他们在“洛克纳案”中对州治安权限制时没有更加考量一种社会因素;或者说他们对契约自由保护的路径有失偏颇,不若在下文中介绍的“西滨旅馆案”那么合理。
二、西滨旅馆案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维护
(一)“西滨旅馆案”简介
1913年华盛顿州的“妇女最低工资标准”法案授权州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最低工资进行规制。帕里什是西滨旅馆的服务员,她的周薪是12美元,每周工作48小时,低于华盛顿州最低工资标准法案规定的14.5美元。帕里什以雇主违反了华盛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法案为由将雇主起诉到法院。雇主在两级法院均败诉后将案件上诉到了联邦法院,提出华盛顿州的州法违宪,联邦法院最终以5:4的票数维持了州法德赫文。
(二)对“西滨旅馆案”的判决分析

(摄影者:文雪 栖霞山)
不同于“洛克纳案”与“阿德金斯案”(“阿德金斯案”是“西滨旅馆案”推翻的一个判决,其同样是关于妇女最低工资立法的规定) 的命运,“西滨旅馆案”联邦法院最终维持了州法。其中的原因在于联邦法院对于契约自由含义理解和保护方式的转变。在本案中,多数派继受了霍姆斯所提倡一种“司法克制主义”,认为即使州法不那么明智,但是只要不是专断或者反复无常的,就应该被认为是合宪的。大法官休斯代表多数派撰写了法院的判决,其认为劳动契约中的妇女和雇主地位相差悬殊。虽然形式上宣称人人都是平等的,但是这只是一种资格上的平等,现实之中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妇女在劳动契约中明显处于劣势,经常不得不为了生计而接受那些工资极低的工作,这样的情形时对妇女本人的健康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所以,州为了大众健康对劳动契约进行规制具有正当性。
另外,休斯大法官还对契约自由到底是否是一种宪法保护的权利进行了质疑,但是他没有像霍姆斯那样直接否认契约自由的权利方齐禾。而是转换了一个路径对其进行重新的阐释。不同于“洛克纳案”中多数派的意见,认为契约自由是人的一项固有的权利,是一种个人对抗政府的权利。恰恰相反,休斯大法官放弃了“对抗的观点”,提出契约自由本身就代表政府保护性规制的权利。只有政府的保护性措施起作用,契约自由才能够真正的存在。
休斯大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受到保护的自由才是在一个社会组织中存在的自由,这种自由需要立法的保护,以防止那些威胁到人们健康、安全、善良风俗和福利的邪恶存在。宪法保护的自由因此要受到正当程序的制约,所谓正当程序指的是那些与上面目的相关的,并符合人们利益的合理立法规制” 。按照这种思路来看契约自由原则,华盛顿州对妇女儿童的最低工资标准立法是正当的,其实为了使得弱势的一方在谈判时可以不那么弱小,让双方处于一个事实上相对平等的地位,在此基础上来行使双方的契约自由。
(三)契约自由在“洛克纳案”与“西滨旅馆案”中的对比
相较于“洛克纳案”而言,在“西滨旅馆案”中的契约自由具有更多的和缓性,同时也更多的考虑到了社会因素。这样的契约自由含义也是对契约自由地保护,也承认契约自由是一种宪法权利,可是需要政府的立法规制来让这样的权利切实得到实施。这样一种不与政府激烈对抗而保护契约自由的方式,显然更有利于实施,同时也可以避免在“洛克纳案”中犯下的对社会因素的轻视。更为关键的是苗可秀近照,“西滨旅馆案”中法官更加重视一种事实上的平等,一种事实上的自由,对于形式平等和自由则没有倾注太多的关注。这与社会的发展不无关系,在“洛克纳案”、“阿德金斯案”时期,妇女在形式上的地位并没有像后来那样是平等的。在1920年8月18日妇女才被赋予选举权,当时法院关注的重心不可避免的会在形式平等之上。总而言之,“西滨旅馆案”中形成的对契约自由的理解更为合理和更容易被实施。
三、契约自由含义的转变不意味着契约的死亡

(摄影者:文雪 栖霞山)
格兰特?吉尔莫在《契约的死亡》一书中哀叹,“契约已经死了” 。他认为构成契约最基本的“契约自由”原则被破坏殆尽了。其作出此种判断的依据正是契约自由内涵的这种转变,由一种人固有的、对抗政府的权利变为有政府保护才可以切实实施的权利。
不同于吉尔莫的观点,我认为契约并没有死亡,正如休斯大法官的观点一样,政府对契约缔结的各种限制和法定契约义务的增加恰恰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维护。“契约自由”依然存在于契约之中,只是我们换了一种方式来保护它而已。因为古典契约原理的形成,是自由经济发展的时期,那个时候的交易主体之间的差距还不那么大,还没有出现巨大的垄断公司。交易主体之间的实际地位大抵相当,可以相互协商来缔结契约,契约自由不经干预即可大体实现。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大致是相仿的。
而现在,随着公司的出现和扩张,使得一方当事人力量强大而另一方力量弱小的情形大量出现。在此时订立的合同,双方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若不对力量强大的一方进行限制,很难想象会有“契约自由”的出现。因为强大的一方总不可避免的压迫弱小的一方,他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所以限制强大的一方是在平衡双方的力量,使得双方可以在力量相对均衡的条件之下进行协商,以维护“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大量扩张适用,也是基于类似的考量。黄定宇为了实现契约正义对契约上的负担及危险预先进行分配。
其实,吉尔莫之后的麦克尼尔和内田贵所提出的关系契约法,也正是基于一种事实意义上自由的考量,只不过他们比休斯大法官的观点发展的更远,认为除了政府的立法规制外,社会上的许多事实也是对契约自由切实实施的规制。因为社会事实太多,太不可预测锦衣风流,他们认为契约自由其实本来就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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